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
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