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范围)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

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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