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
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
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
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
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四)《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
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作业后;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记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报告相符。
提交材料:
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单据;
2.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6.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通知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其他的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