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2011〕211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要求如下:

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辖区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取得相应资质。要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技术关和程序关,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组织专家,按照《细则》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对其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评价。专家应当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择,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由我局选定专家。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按照要求向我局推荐技术评价专家,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经过批准的首批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及经过现场核验的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报我局。

对《规定》附件中允许调整设备器材配备要求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特点,开展科学论证,形成调整意见报我局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者一艘基本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功能要求的专业清污船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造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另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可以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拥有。等级为二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拥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者拥有一艘基本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功能要求的专业清污船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造溢油应急处置船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溢油应急处置船。2013年1月1日起,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全面符合《规定》附件的要求。

对于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港口,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替代措施,允许本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该港口内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对于辖区内没有相应资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可商临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报我局同意后,允许该临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临时提供船舶污染清除服务。如上述港口或辖区内具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临时替代措施。

二、船舶经营人可在《规定》实施之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与我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加强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同一服务区域内,高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提供低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服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清污能力建设,提高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的服务水平,合理确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1-05-18-15-51-21-4062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实施细则.pdf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1-05-18-15-51-21-4062附件2: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pdf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1-05-20-11-21-14-5000附件1:清污单位能力评估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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