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一个章节的大篇幅对游艇及游艇产业的规范管理作了规定。《条例》起草单位珠海市海事局党组书记唐万对此解释称,为进一步促进游艇业的发展,制定有利于游艇产业发展的制度和规范,《条例》第三章结合珠海实际,对游艇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突破了现行法律关于港澳籍游艇在珠海的国籍登记和临时国籍证书的发放规定。唐万透露,目前有100余艘港澳籍游艇经常进出珠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港澳籍船舶按照国外船舶管理,因此在口岸进出境、入境后的航行活动等方面管理措施都较国内船舶更严格。港澳籍游艇如能取得临时国籍证书,即可按国内船舶进行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国外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必须先终止或者注销原国籍证明书。

  为便利港澳籍游艇进出珠海以及在珠海水域航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珠海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边防、边检等相关管理规定。”

  遇险不救可能被扣证

  根据《条例》规定,市政府将成立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珠海水域的搜救工作。中心还将确定本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同时,《条例》还对非搜救成员单位船舶的救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即其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成员单位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收到遇险求救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三到六个月。”

  对此,唐万解释称,海上航行不同于陆地上,相关国际公约对于私人船舶义务施救遇险人员都有规定,该《条例》遵循相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强调私人船舶参与救险的义务,即这种义务也是一种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当然要受到处罚,“只不过我们这次将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唐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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