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又在媒体上兴起。近日记者关注到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年近八旬的李女士去年出境旅游因乘坐快艇速度过快导致快艇剧烈颠簸将原告抛高又迅速落下导致腰椎、胸椎受伤,旅行团除了送到医院外竟撒手不管,一气之下,李女士把广州某国际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22日,已年近八旬的李女士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沙巴、文莱5天海岛假期旅游团出境游。10月24日上午,李女士在参加沙比岛游项目回程时,乘坐的快艇因速度过快,导致快艇剧烈颠簸将原告抛高又迅速落下导致腰椎、胸椎受伤。

  李女士称,事发后,导游林某除了陪李女士到巴沙当地医院后就撒手不管,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紧急救援。原告在酒店躺了两天,等到旅游结束,导游才叫原告跟团回国。到了香港后被告就把李女士丢下不管了。家人把李女士从香港接回广州,转广州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参加旅游团出国旅游,旅行社应当保障游客的安全,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发生事故受伤后,旅行社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因此,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182.58元。

  被告广州某国际旅行社辩称:李女士已经78岁高龄,被告从旅游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间,一直向原告就旅游项目的风险作出提醒、警示及告知,并多次极力劝告原告不要参加香蕉船游玩项目,然而,原告及其同行家属完全不听劝告、妄顾年老及自身身体条件,执意参加香蕉船游乐项目,最终在乘坐快艇途中因年纪较大、动作迟缓致使与快艇的硬座位相碰撞,导致意外发生。

  旅行社认为已经履行了旅游合同义务,对李女士进行多次提醒告知风险,在其意外受伤后亦尽到及时、全面的救助义务,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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