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邮轮“海娜号”在韩国济州岛被扣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首批滞留旅客乘机回国的同时,涉事双方沙钢集团及海航集团昨天均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说明。其中沙钢集团表示,纠纷起因是海航集团旗下大新华公司违约,并拒绝支付沙钢船务5800万美元租金,因此向韩国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并由韩国济州地方法院进行扣押;而海航旅业董事长张岭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韩国济州法院没有管辖权,无权扣留海娜号邮轮。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系副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室主任郭萍教授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从目前造成的复杂局面看,至少在扣船时机上,沙钢船务及韩国方面的掌握是欠妥的。“在正常的海事海商实践中,最佳的扣船时机是空船时,即船上没有人(货物)的时候;即便不能避免,也完全可以在邮轮的下一站泊地进行扣船。”她表示,“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此次扣船发生在当地时间周五下午下班前,且邮轮已经准备离港的时候。应该说,这是沙钢船务及其律师特意选择的策略,目的可能是逼迫海航集团履行赔偿义务,但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针对被扣的“海娜号”邮轮,郭萍认为,不能排除其被错扣的可能。“被扣的船只必须与涉事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有直接关系,其中必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被扣船只与涉案船只同属一个船型,属于‘姐妹船’;被扣船只所属的公司应与涉案船是同一个独立法人。”她解释,“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双方有租赁关系的‘D ong-A A strea’轮是一艘运输铁矿砂等干散货的专用运输船,而‘海娜’轮是一艘高档豪华邮轮,把货轮改造成邮轮使用,在专业上难度非常大;其次,‘海娜’轮所属的海航旅业与大新华公司虽同为海航集团旗下子公司,但2家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相互不存在直接关联。”

“如果确认没有扣错船,则对旅客的相关赔偿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邮轮的经营者实际承担。国家‘十二五’规划中虽然明确提出打造‘邮轮经济’,但目前的大多数措施都处于政策和经济管理方面;在法律认定上,我国对邮轮合同的定性仍然是一个空白。”郭萍解释,“如果认定是旅客运输合同,则应参照《海商法》调整;但如果认定是旅游合同,则不应参照《海商法》;即便认定是旅游合同,目前无论是《旅游法》还是《合同法》中也均没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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