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出台,明确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奖励政策。《办法》实施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定3年。

根据《办法》,有关邮轮公司、邮轮港口(码头)经营企业、邮轮代理服务公司,以及邮轮公司指定的地接旅行社等都将根据其业绩获得奖励。其中,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南(海口或三亚)母港航线的,按照当年累计运行航次分类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达每航次40万元。

《办法》明确,奖励所需资金由海南省和海口、三亚两市财政共同负担。奖励资金分别由海口市和三亚市直接拨付企业,其中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委依据邮轮航线运营年度计划测算,列入省旅游委部门预算后,拨付海口市和三亚市,年终根据邮轮航线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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