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推行的,由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之间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协商机制。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民主法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类组织参与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的参政议政渠道更加畅通,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日臻健全规范。现国家级三方机制是2001年建立的,由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ILO 144号公约),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就三方机制做了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也对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做了相关要求。该公约自通过以来,已有占世界船舶总吨位80%以上57个国家批准。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核心是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目标是确保全世界海员都能“体面劳动”。部分条款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需要由政府与海员组织、船东组织协商后确定。

三方协调机制是海运经济发展以及产业职工维权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海上交通主管部门、海员工会组织和航运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船员劳动关系、船员管理等重大问题的经常性沟通与协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保护海上劳动关系各方面合法权益、促进航运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二、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

2009年10月,我国成立了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三方协调机制由交通运输部主管航运事务的副部长任主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中国船东协会会长任副主席,成员由三方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方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公室是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机构,负责三方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做好三方的联系与协调;协调组织召开三方专题协调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筹备召开三方机制工作会议,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

三方协调机制主要职责和任务有:研究航运产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海上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三方对于海上劳动关系全局性问题的政策主张和立场;形成共识,对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或建议。通报交流海上劳动关系情况与问题,研究议定航运产业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海上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推进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和海员工会组织建设,促进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职能,使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更好的代表职工和企业参加三方协调机制;共同开展对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研,提出解决和预防重大劳动争议的意见和对策;协商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公约与议定书的修改建议和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的相关提案;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各国三方机构的联系、交流和合作,组织参加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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