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设施装备要求

1.蒸气探测设备

配备要求:载运有毒和/或易燃货品的船舶,至少应配备两套测试该类蒸气的仪器,如果这仪器不能兼测有毒浓度和可燃物质浓度,则分别配备2套仪器;蒸气探测仪器可以是便携式或固定式的。若已装有一套固定式的系统,则至少还应备有一套可携式仪器。 个别货品的蒸气探测要求列在IBC规则第17章表的“K”栏内。

2.透气阀

①在卸货或舱内负压时,真空阀开启而能向舱内补充空气,以免产生过大的真空。

②高速透气阀一般是货舱唯一的透气口,其正确设置和工况完好是船体安全和防火的重要保障。

③压力阀应设置在自动位置,以使舱内气体高速排入大气,防止在货油甲板附近积聚。压力阀试验时,转动顶升轴手柄顶起压力阀组再回到原位,阀组自动落下,反复几次检查阀组的升降灵活度。真空阀试验时,顶压真空阀下的顶升杆多次,检查真空阀上升和下降灵活。驱气盖保持关闭。

3.人员防护设备

安全设备包含自吸式空气呼吸器、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耐火绳;防爆灯、大平斧。

配备要求:每船根据所适装的货物种类及船舶吨位大小,公约有不同的配备数量要求,具体可从该船的设备安全证书(SE)中获得相关信息。每套设备应允许人员进入充满气体的舱室并能在内工作至少20分钟。

五、注意事项

1.号灯、号型及国旗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货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②危险品信号旗是B字旗,日出而升,日没而降;

③危险品信号灯是一盏红色环照灯,显示于日没、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一切认为应显示的情况。

2.装卸货作业安全措施

①接地:独立液货舱应与船体外板进行电气连接所有装有垫圈的货管接头和软管接头都应进行电气连接。接地线要接地良好,与船舶金属连接。

②船舶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船舶在靠泊或装卸货期间除紧急情况禁止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及雷达,无线电发射天线应接地,如须检修电台的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3.安全操作要求

①当装卸和运载会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或两者兼有的货物时,或这种货物卸载后进行压载时,或在装卸这种货物时,应使货舱盖始终保持关闭。含有任何有危害性的货物,其液货舱盖、空档测量和观察孔、液货舱清洗出入口盖只准许在必要时开启。

②人员不得进入液货舱,这些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除非:该舱室已排除了有毒蒸气,并且不缺乏氧气;或人员穿戴了呼吸器具和其他必要的保护设备,并且整个操作是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下进行的;人员不得进入有易燃危险的处所,有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之下除外。

4.防污染措施

①排水孔:在装卸作业前是否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严,排水孔是否能完全阻止液体外漏,但甲板有积水时应定时排干。

船舶装载有毒有害物质货物,不得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进行作业的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只有在装卸腐蚀性液货或者液化气时,排水孔可以保持畅通,但必需在管汇附近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充足的水源。

②残液接收容器:管汇处应装有固定的集液容器,倘若没有,则应使用可移动的接油盘。装卸作业前在管路连接处应备好残液接收容器。

③应急器材:应急回收泵是否是防爆型的,其出入口的管线是否按要求放置等。 回收桶或吸附材料应放置在主货管的附近。

来源: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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