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波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孙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孙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官方发布的信息显示,鉴于孙波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上海一中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波利用担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与大船集团合作成立公司及公司后续经营等事项提供帮助。2000年10月至2016年初,孙波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波为追求其在大船集团任职期间的个人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孙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滥用职权涉案钱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官网简历资料,孙波出生于1961年,1982年8月大连工学院船舶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7月获得大连理工大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专业工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历任大连造船新厂造船技术所科长,副所长;经营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在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工作长达22年后,2004年3月,孙波升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12月,开始同时兼任大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孙波升任中船重工集团党组成员,兼任上市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公司总经理和大船集团董事长;2012年4月任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3月任中船重工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5年2月,中央巡视组对中船重工集团进行巡视。当年9月,中船重工集团在巡视整改通报中称,为解决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兼任二级单位主要领导问题,孙波不再兼任大船集团董事长职务。

2018年6月16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宣布被调查的五天之前,2018年6月11日,孙波还曾到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公司调研。

中船重工原总经理孙波一审被判12年

2018年12月,孙波被“双开”,拥有博士学位的他,被通报“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

通报称,经查,孙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背离党中央的要求,弄虚作假,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在接受巡视期间,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理想信念动摇,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接受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家属违规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孙波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擅权妄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

在孙波落马之后,2018年8月21日,中船集团原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吴永杰被调任到中船重工担任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接替孙波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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