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哥们儿一听说我是海事法院的,立马就会面露惊喜地来一句:我靠,简直是传说中的存在呀。还有更多的兄弟会关切地来问:你们案子不多吧?长江上总不能天天撞船吧……搞得跟海事法院要倒闭似的,呵呵。在此,一并感谢兄弟姐妹们对海事法院的关心。不过,这也同时说明了一个问题:虽然大家对海事法院是干神马滴尚未了解清楚,但几乎神同步地晓得船舶碰撞肯定是海事法院的菜。这要是放到十年前,我必会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区域、历史沿革、管理模式以及发展方向通通跟他叽歪一遍,直到人家哈欠连天欲逃还休!现在不会了,年纪大了,冒得激情鸟!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事案件,如果想成为一名真正的海事律师,船舶碰撞纠纷处理这道坎你是非过不可。没办过船舶碰撞案件的“海事律师”哥们儿,在海事法官的眼里只能收获一个字---我去(pei)。所以,兄弟们快打起精神,认真听哥给你说说船舶碰撞的那些事儿。

在哥教你炒“船舶碰撞”这道菜之前,咱先扯一扯啥叫船舶。这位小盆友说了,船舶谁不知道呀,俺家门口公园的池子里就有。这个嘛……你说的不错!公园池子里20块钱坐一个小时的唐老鸭、米老鼠的确也叫船(如果不叫船,哥实在不知道它该叫个啥),但它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还有,法律意义上的船舶应当到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等手续。说过这里,提醒一句,啥叫船舶咱已经学习了,但你可千万别去问池子边的公园管理人员“你们的唐老鸭、米老鼠在海事局登记了吗”这类的话,否则别人会打120把你当神经病抓走的!

一、船舶的分类

船舶的分类有很多种,咱简单了解一下(没耐心看的直接跳读到下一段):1、按运输对象可分为客船和货船;2、按船体材质可分为木船、钢船、水泥船和玻璃钢船;按运输用途可分为民用船和军用船;3、按运输功能可分为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4、按动力装置可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5、按航行方式可分为自航船和非自航船;6、按航行状态可分为排水型和非排水型船……(想有更多了解的去百度上搜,哥也是从百度上搜的,呵)

以上船舶的各种划分,不要求你背,甚至都不要求你看,但有一个划分你必须记住-----内河船和海船。为毛这个划分就得记住?因为它重要噢(咱马上就要讲到)。单从字面上看,好像挺容易理解:内河船跑内河,海船跑海上呗!这个说法……基本上也算正确!内河船和海船是根据航行环境的不同(内河水浅浪小、海上水深浪大)在设计上不太一样,至于是怎么样的不一样法,哥自带干粮可以跟你扯上一天,但这些和处理案件没多大关系,咱就不唧唧了。只要知道这一点------内河船不可以跑到海里玩(包括沿海),但海船却可以在内河里岔着跑。还有,内河船的底子是平的,海船的底子是尖的,这还不够你臭屁的?

二、内河碰撞与海上碰撞

可能有童鞋听得不耐烦了------我是听你王法官来讲法律的,你扯东拉稀的说这些个没用的臭氧层子弄啥勒?莫慌,先听哥给你唱一段(请自行脑补快板节奏):叫声童鞋莫捉急,听我把话说分明,船舶划分很重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海船适用海商法,内河船舶不得行,如果这点拎不清,将来官司打不赢,打-不-赢!呵呵,唱词虽短但意思大概表达清楚了。其实,我是想告诉你: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是不适用于内河船舶碰撞的。

根据我国参加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第一条:“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而我国的海商法第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以上内容用人话再说一遍:公约的意思是指------别管碰撞发生在哪儿,只要有海船,就适用公约;咱的海商法就有点让人犯晕,一方面规定内河船不适用,另一方面又规定了船舶碰撞规定适用于通海水域(比如长江、珠江)。那么问题来了------内河船舶碰撞和海上船舶碰撞划分的标准是神马?两只海船在内河里发生的碰撞算不算内河船舶碰撞?两只内河船在海上的碰撞呢?一只内河船和一只海船在内河里或者在海上发生的碰撞,哪一种算内河船舶碰撞,哪一种又算海上船舶碰撞尼……

哈哈,把你搞晕了吧。别去想了,记住博哥说的:无论碰撞发生在哪儿,只要有一方是海船的,就适用海商法;没有海船参加的碰撞,在哪儿碰都不适用海商法。但是,两者财产损失的计算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程序上也都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妥妥没错!

三、起诉船还是起诉人?

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基本上是照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来的,但有一点没抄------对物诉讼。按《公约》的规定,诉讼中的被告直接就是造孽的船,接咱的理解就是把船当成人看了。但我国实行的是对人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在咱大中国,被告必须得是个人,并且还得是个活人。排除火山、地震和船底下拱出个潜水艇等意外情况,船舶碰撞通常都是由于船长、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根据归属原则和转承责任原则,雇佣船长、船员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航行安全负责。按照这个说法,无论是把船当人的外国,还是不把船当人的中国,最后殊途同归差不多,一般都是由船舶所有人赔钱。这里为什么要加上一个“一般”,难道还有“二般”?哥负责任地告诉你------还真有!

这个“二般”情况,说的就是船舶光租。光租,不是把船脱光了出租,而是船舶在出租的时候少了一样东西,这个东西就是船员(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人员)。所以说,光租就是把一艘除了没有船员其他啥都有的船给出租了。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舶所有人仅仅保留了船舶的所有权,其他一概不管。谁来承租就由谁去搞优化组合拉山头,船舶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经营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当然,对外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由拉山头的这哥们儿(光船承租人)承担。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对光船租赁采取登记对抗原则,意思就是说:你们脱光不脱光国家不管,但船舶所有人要想省心,必须在海事局进行光租登记。登记了,承租人赔,不登记,船舶所有人就“特烦恼”了。因此,当“船舶碰撞遇见船舶光租”,你首先要搞清这个光船有没有取得光租登记证书,这个是相当重要滴。

海事局的这种搞法其实没啥别的意思,跟你也没什么仇什么怨,他只是想让全世界都知道------这个船被你承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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