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剖析

俗话说得好,商海风险无处不在,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案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合同中第四条的第三点的一个约定——在装货前,船方、货方、商检共同从货方所存原料罐内取混合样(分上、中、下层三层取样混合),以商检当场化验水分作为装货港含水依据,同时将混合样进行封样并三方签字留存,货方和船方至少分别各留2个签字封样,以作为到卸货港的验货依据;如船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取样封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差及相关责任由船方负责。

我们在液化品运输,也就是沿海运输过程中通常会存在这种取样方式,这种取样的方式在合同中也很常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必会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这个可能是之后双方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

同时,合同的第五条也做了一个明确的约定——货物装船数量的确定以装货港港口岸罐商检数量为准;货物卸货数量的确定以卸货港港口地磅计量为准。

这个案件是最近实际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这个案例发生之后呢,是因为货物运到卸货港之后,货物在卸船检验的时候,发生了严重的含水含盐超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飞天公司以货损赔偿为由,要求通航公司赔偿因货损所造成的损失,共计8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鉴定费用。

作为通航公司,他作为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他认为第一、我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运输义务,在责任期间内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发生;第二,合同约定如果亏吨含水超出合理损耗范围,超出的部分按双倍油款赔偿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案经审理查明有亏吨含水的情况,那么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第三点,装船化验含水应以船舱样品为准,而不应该以岸罐的样品为准。这一条很关键,请大家注意一下,我后面会讲到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上的分析。

在这个案件的听审查明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很多在港口装货时候的视频资料,也传唤了至少不下十个证人参与这个案件的开庭,目的就是为了去查明货物取样、封样过程的这个事实,但是最终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按照现在法院能够查清楚的取样事实是这样的:在装货港取罐样时,也就是我们这个案件中的承运人——通航公司,并没有参加,罐样是由飞天公司和商检公司共同取样封存,但是取样之后呢,这个样品也交给了通航公司,通航公司也接收了。同时,在装货港取船样的时候,飞天公司也没有派人参加,船样是由通航公司与商检公司共同取样封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船东(承运人)和商检公司共同取样封存的,这个取样也交给了飞天公司,飞天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产生了。第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要确定通航公司在本次运输中他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我们要确定,通航公司在本次运输的运输责任期间是什么,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说,我要承担的责任从哪个点开始到哪个点结束,这是我们通常最简单的一种说法,就是比如说我从这个地点到那个地点,还是从哪个阶段到哪个阶段,这就是我的责任期间。如果在这个责任期间内发生的,那我要承担责任,如果在这个责任期间之外的,那么就跟我没关系,我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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