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停泊期间值班注意事项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正确安排船员值班,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船舶安全和水域环境的保护。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月”相关工作部署,在常州辖区开展了内河船员值班专项检查工作,对不满足停泊期间船员值班要求的船舶实施查处。

船舶在停泊期间并非安全无忧,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需要船员关注缆绳(锚链)受力、周围船舶动态和气象水文等情况,切当船舶发生碰撞、环境污染、走锚等险情时,也需要有船员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因此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典型案例

案例一:“星XX”轮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3年2月28日,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码头的靠泊船“星XX”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仅有一名船长和两名普通船员在船,轮机部无适任船员在船值班,存在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常州海事局依法对船舶所有人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二:“皖XX”轮锚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3年3月23日,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海轮锚地北侧锚泊的“皖XX”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仅有三名普通船员在船,甲板部、轮机部均无适任船员在船值班,存在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常州海事局依法对船舶所有人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内河船舶停泊(系泊、锚泊)期间值班安排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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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船员应遵守的要求

1. 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2. 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3. 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4. 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5. 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

6. 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7. 禁止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海事安全提醒

1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2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3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4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工作;

5船员在船舶停泊期间需要购物、回家探亲等,应先征得船长同意后方可离船,船长应确保该船员离船后,现有的在船船员能够满足值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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