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建交国家的不断增多,对外贸易发展迅速。悬挂我国五星红旗的远洋运输船舶,也越来越多地驶向世界各个角落。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船舶证书也伴随着这些船舶,顺利地进出各国港口。

但是,初期也遭遇到个别国家的挑衅。英国先是不承认我国船舶吨位证书,后来又以船上缺少货船结构安全证书为名,要强行登船检验。瑞典在船舶吨位证书方面也有异议。对此,时任船舶检验局局长谢中峰指示我们要据理力争,维护我国船舶证书的尊严。随后,在外交部的支持下,经过一番斗争,得到了解决。

船舶吨位是进行统计和征收港口相关费用的依据,须由各国主管机关丈量后签发相应证书。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生效前,各国都依据自己的法令丈量发证。这些法令大同小异。

1965年4月,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反映,其“友好”轮首航英国,驶进利物浦港。该港港务局不承认我国船舶检验局签发的吨位证书,援引英国1894年和1898年海商法声称:除非取得英国船舶证书或由英国相关部门按英国船舶吨位丈量规则丈量的证书,或同英国订立互认吨位证书的协议,否则在常规船舶吨位税和灯塔税外,还要加收20%的附加税。如不付附加税,则必须由英国主管机关丈量,并签发相应证书,才能装卸货物和出港。对此,为了避免延误船期,遭受经济损失,“友好”轮船长在提出抗议的同时付了附加税283英镑。

这件事在向外交部报告后,经研究同意据理力争,维护我国船舶证书的尊严。于是,外交部西欧司、条法司,外贸部的对外运输司,以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船舶检验局一起研究对策,认为:我国海商法正在起草,船舶检验局的海船吨位丈量规则也是法令。同时我国已与一些国家建立了互认证书的关系,也可以考虑与英国建立这种协议关系,但不能在这种被迫的情况下进行,要以对等原则迫使英方接受我国船舶吨位证书,并退还强收的附加税。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随后,外交部、交通部将此事上报国务院,惊动了国家领导人。7月9日,周恩来总理批示:外交部办。刘少奇、邓小平、彭真做了圈阅。

接着,1965年7月22日,外交部西欧司丁浩副司长会见英国临时代办卫孚,指出英方这样对待“友好”轮是不友好的,并晓以利害关系,指出我国“前进”轮将去英国,类似情况不应再次发生。卫孚称,两国友好,不应发生这种情况。即使有,也是执行单位的事,不是英国政府的决策。答应立即向国内报告,妥善解决。

8月10日,丁浩副司长应约会见卫孚。卫孚声称,挂英国旗的船舶来中国的很多,如果中国采取对等措施,英国要吃大亏。英国外交部已同意他的建议,接受中国的船舶吨位证书,并已让利物浦港务局退还多收的附加税。同时希望了解中国的船舶吨位丈量规则,如无多大差异,最好能签一个协议,互相承认船舶吨位证书。丁浩副司长表示,英方的愿望可转达给主管方面。实际上是给个软钉子,互认证书的协议一直未签。后来,英国又送来他们与芬兰在1961年12月5日签的互认吨位证书的协议。这时,我国的船舶吨位证书已在英国通行无阻了。

1965年12月,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松明”轮和“崇明”轮到瑞典哥德堡港卸货,瑞方也不接受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提出要重新丈量,作为收税的依据。因为已有前例,经我驻瑞典大使馆出面交涉。瑞方未再坚持其要求。后经与外交部研究,船舶检验局主动将我国海船吨位丈量规则和船舶证书格式请我国驻瑞典使馆转交给瑞典主管部门。我们也很快收到瑞典经外交途经送来的船舶吨位规则和船舶证书。如此,双方以友好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对方仍是英国,但换成了船舶结构安全证书。1967年3月和4月,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济宁”轮和中波合营轮船公司的“嘉远”轮,悬挂我国国旗,使用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船舶证书,先后到达英国的利物浦港。英国贸易部船舶检验室驻该港验船师提出,船上无国际货船结构安全证书,要登轮检验,遭到船长拒绝。该船舶检验室又致函船长,并抄致我国驻英临时代办领事室,援引其1894年(1964年修订)和1932年海商法称,如下次到达该港仍无此证书,将要强制检验,甚至扣船。

这种货船结构安全证书,在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没有要求,而是在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增加的要求。此公约虽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但对新证书的要求,可放宽两年。英国是1960年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开始执行此要求。我国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未参加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此,英国要用其国内法强制我国船舶备有此证书,也就是迫使我国参加1960年公约,这显然是不友好的。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我们在1967年5月4日会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周延瑾总工程师和魏江令工程师去外交部。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邵司长主持下,西欧司也参加,共同研究对策。一致认为,不能接受英方按国内法提出的要求,要明确表示,我们反对“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严正立场,凡蒋介石集团参加的公约我们都不会参加。如要强制检验,是不友好的,必将遭受反制。

这件事,在交通部和外交部联合报请批准后,外交部李一氓副部长和交通部于眉副部长在6月6日联名通知我国驻英国临时代办处向英方交涉。恰在此时,持我国船舶证书的中波合营轮船公司“崇明”轮也在6月6日报告,该轮在进利物浦港时也收到必须备有货船结构安全证书的通知。其后,有关这次货船结构安全证书的交涉,因为国内已开展“文化大革命”,而改在了伦敦。

6月12日下午,我国驻英国临时代办处侯进青和谢大同找英国贸易部贸易关系和出口司副司长Mactavish和主管中国贸易的科长Dr.Rusell和工作人员Rogara交涉。交涉中,侯进青讲明情况,表示抗议。Mactavish推说,不了解中方收到的通知是通函性质的,还是专门给中国船的。表示要进一步去查清楚。侯进青重申了我国的立场,并强调,如英方坚持,后果自负。

7月18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宁”轮报告,进利物浦港,当地船舶代理要船长签字接受一份英文声明,内容是:此船没有货船结构安全证书,但此船的船体,轮机和设备方面具有XX船级社的船级。声明由该港海关官员签字。船长拒绝签字。船舶代理不仅不再坚持,却说忘了这件事吧。8月1日,我国驻英国临时代办处报告,经交涉后,再来英国的船舶,在伦敦港、伯明翰港,以及利物浦港,都再未收到类似通知。

这几次维护船舶检验局签发船舶证书尊严的活动,充分说明“弱国无外交”的道理。我国船舶证书的尊严,由外交部直接出面交涉而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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