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60年,德国科学家奥拓·冯·格里克制造第一台静电发动机开始,电的发现和广泛使用就成为人民生活、工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必需品。电不仅改变了世界,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在我们享受电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电的危险性,特别是在一艘相对独立和狭小的船舶上更为突出。
一起来看看
那些船舶触电事故
它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教训

一、事故类型

常见的触电事故:

●船员乱拉电线和私接电器
●违章带电作业
●损伤电线电器触电
●线路老化裸露漏电
●机器设备老旧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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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1
2015年10月10日上午7时10分左右
“柳城XXX”船装载约170立方米河砂
从黔江武宣“金三角”砂场水域上航
前往红水河来宾大湾“黄二”砂场
航行至黔江武宣思流滩水域时
船员潘某群在货舱中抽水作业触电死亡


案例2

2015年9月3日12时30分

“贵港海泰XXX”船空船自贵港下航广东高栏港

航经贵港东津渡口附近水域时

船长在船艏检修左锚机电线线路

水手王某汉前往船头过程中

拿起地上的电线

不慎触电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 船舶或船员私拉电线、私接插头、私装照明设施。

  •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或采取防护措施,直接进行电气操作。

  • 不熟悉船舶用电安全操作流程,在进行电气作业时不切断电源,带电作业。

  • 在必要带电作业情况下,未按规定合理安排协助人员。

  • 航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按规定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未按规定督促船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 船舶安全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或操作流程进行船舶电气作业;日常管理疏松,未禁止船员私拉电线、私接插头或私装照明设施等。


四、安全警示


1
船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船舶隐患排查治理、船员教育培训,保证生产安全。


2
船舶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中电气设备“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危害的预防措施”的要求,应采取接地措施、防触电和防火措施、系统和线路保护措施等,以保证船舶用电安全。严禁在船上私拉电线、私装接头,严禁使用非船用电器开关、照明灯、配电箱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超过额定电流的保险丝。


3
船舶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开展,落实相应保护措施。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工具;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垫、佩戴使用耐高压绝缘手套、器材等,并应有熟知应急断电操作的人员在旁看护。


4

裸露的高压带电设备,必须悬挂危险警告牌或用油漆书写危险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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