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船籍相当于船舶的“户口”,船籍港则相当于船舶的“户口所在地”,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也称“船舶登记港”或“登记港”。一艘船舶只有在登记港进行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等进行相应的登记后,才能取得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拥有航行权。

继2011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同意上海海事局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批复》,同意将“中国洋山港”作为一个新的船籍港起。2013年5月18日,交通运输部同意天津市报请审批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天津东疆”可以作为船籍港为船舶按照该创新试点方案进行登记。之后,“福建福州”“福建厦门”和“福建平潭”设立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中国前海”和“中国深圳”船籍港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设立;船籍港“广东南沙”在南沙自贸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业务等,为吸引中资国际航运船舶回归登记开辟了新途径,对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推进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船籍港在船舶登记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相关的规定

根据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第三十一条规定: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在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由此可见,船籍港是一地名。另外,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8年7月1日联合公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新修订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就如何拼写汉语的地名进行了规范。要求: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要分写,如“北京市”的“北京”是专名、“市”是通名,因此“北京市”规范化的拼写是“BEIJING SHI”。已专名化的地名和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都应连写,如地名“黑龙江”已经专名化、其中的“江”不是通名,因此“黑龙江”规范化的拼写是“HEILO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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