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安全隐患,卸货时船舶舱盖突然脱落,致使船员左某受伤,近日,安徽省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船主钱某、吴某赔偿船员左某11.6万元。

钱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艘船舶,左某受钱某雇请从事驾驶船舶工作。2014年1月7日,该船舶在码头卸货。因船前舱货物卸完时,靠北侧舱盖突然脱离轨道掉到船舱里,左某亦随舱盖一起掉下,造成左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左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左某坠伤致胸腰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015年4月,左某将钱某、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钱某雇佣左某驾驶船舶,担任船长,双方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左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己遭受了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作为船长,左某应当全面履行对船舶的管理义务,对于船舶上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检查、排除的职责。舱盖在绞缆器运行时突然脱离轨道,说明船舶舱盖的运行轨道或者舱盖本身已存在安全上问题,在管理上不到位。同时,左某亦没有注意到自身的安全,站在舱盖上检查舱盖在轨道上的运行情况,这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要素,因此,左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依法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据此,枞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某、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左某各项损失179343.78元的65%即11657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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