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雇主责任险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保险责任问题,从法理原则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得出尽管船员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但在不能排除工作劳累等工作原因可能会触发高血压、心脏病等发生的情况下,应得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论断;船员是否在工作岗位,如从时间上判断,应以船员为登船离家起,至船员离船回到家止;如从例外角度判断,在该时间段内,除非船员上岸时自身的违法行为,否则都应视为在工作岗位。

船东对船员的责任有多种形式,如支付船员劳动报酬的责任,对船员进行劳动保护的责任,对船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的责任等。本文探讨的责任仅限于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

由于人身伤亡责任涉及的金额可能都比较大,因此船东总是寻求减轻其责任的途径。对此,船东针对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通过投保工伤保险的方式,将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工伤保险的保险机构;针对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则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方式来试图减轻其赔偿责任。

后者在“自由船员”[1]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关系到船东能否如愿减轻其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中,笔者结合已经发生的案例,对后者涉及的典型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船员本身有疾病,该自身疾病是死亡原因时,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船员本身疾病也是致死原因之一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问题是近年来在海事审判中频繁出现的争议,之所以常见,主要与船员的饮食多以荤类为主易导致心血管疾病[①];

以及中老年船员虽着年龄增大,也自然容易产生高血压、中风等疾病。司法如何来处理,关系船员的民生,关系船东、保险人的合理诉求。

(一)案例情况

案例1:

甲海运公司诉乙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甲海运公司以其已就丙轮船员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丙轮在锦州港海域时,二副林某被发现意外死亡在房间,其已赔偿林某家属550000元为由,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200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林某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的死亡根据查明的事实,完全可能系由于死者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猝死,且死者生前做过体检,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有重大疾病。

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作、生活均在船上,船上即是其工作岗位,因此对于船员是否在岗,应以其死亡地点是否在船上,而不应以其是否当班来认定。因此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主张林某死亡属于除外责任应举证证明。根据在案的证据,林某死亡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而诱发,也可能是因为心源性疾病而造成,即死因不明。因乙公司无法证明死因为心源性疾病,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血压、心脏病等导致的船员死亡,根据责任险的条款,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依法可以不予赔偿。自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船员,其死亡的原因基本上是疾病。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船员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但在不能排除工作劳累等工作原因可能会触发高血压、心脏病等发生的情况下,从保护劳动者的人文情怀出发,应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