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印度洋作业渔船海盗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赴印度洋海域作业渔船一律不得进入索马里、也门、坦桑尼亚、肯尼亚、塞舌尔海域作业,并尽可能远离上述国家海域及亚丁湾等海盗活动猖獗海域。

  今年以来,部分省市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因生产需要陆续转至印度洋海域生产,因印度洋索马里海盗活动,存在安全风险。为加强渔船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海盗劫持事件发生,保障渔船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赴印度洋作业渔船的安全保卫和防海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制,由企业负责人担任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制订详细规范的防海盗工作应急预案,并加强防海盗应急演练。作业渔船的防海盗工作要由船长直接负责,并指定专人开展相关工作。

  二、赴印度洋海域作业渔船一律不得进入索马里、也门、坦桑尼亚、肯尼亚、塞舌尔海域作业,并尽可能远离上述国家海域及亚丁湾等海盗活动猖獗海域。如渔船需通航亚丁湾和索马里水域,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通航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09]2号)要求,提前1个月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提出护航申请,按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航行通过。

  三、赴印度洋作业渔船须配备高倍望远镜、信号弹、强聚光灯具、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防海盗工具和设备,有条件的渔船应尽可能配置船上人员应急隔离舱。要确保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及卫星电话、传真及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畅通。

  四、渔船应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瞭望制度,留意附近船只动态和异常情况,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周边渔船并报告公司。如渔船遇险应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防卫自救,并立刻将相关情况通过公司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及我护航舰队。

  五、有关省市渔业主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防海盗工作,严格审查申请赴印度洋作业企业渔船的防海盗工作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督促企业落实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工作要求。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作用,组织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海盗应急预案,并下发企业参照执行,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六、远洋渔业企业申请赴印度洋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同时报送防海盗应急预案及有关工作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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