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表示该项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圈摘编其中重点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1、关于港口工程建设的范围: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2、关于监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岸基供电: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4、关于港口工程建设程序: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5、关于项目设计审批程序: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6、关于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材料:(1)申请文件原件1份;(2)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7、关于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标准:(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8、关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材料标准:(1)申请文件原件1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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