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康老人展示哥哥陈洽群的书信。在日索赔期间,陈洽群时常写信给弟弟报告进展。

抗战前夕,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向陈顺通租借了两艘轮船,后违约没有归还。在之后的77年间,这位从宁波走出的“船王”家族历经四代,辗转两国,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

陈顺通去世后,找日方赔偿的艰巨任务落到了长子陈洽群头上。陈洽群于1970年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有了中国政府的支持,1974年判决的那天,陈家上下满怀希望地等待着……

转机

1974年,陈家最终还是没有等到那封胜诉的电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这一次败诉,对全家上下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20世纪70年代末,离家近20年的陈洽群身心俱疲地回到了家乡宁波。经过商量后,陈家的儿女心情复杂地决定先将父亲的遗体下葬,“因为谁也说不好将来会怎么样,谁都不确定好消息会不会来,会在哪一天到来。”陈乾康说。

转机发生在13年以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其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也就是说,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

整个案子千头万绪,发黄的案卷、证据厚厚一沓,其中牵涉国际法、海商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中的各种专业条款,不是一般律师可以应付的。陈家一方组织了一个律师团,包含知名律师、法学界名人、学术界专家等数十人。

鉴于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案件的诉讼主战场终于转到了国内。

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很遗憾,第二年,陈顺通的发妻戴芸香也去世了,这个为丈夫奉献了一生的女人,没有等到开庭的那一天。当时,悲痛的陈家儿女并没有想到,母亲的去世不但意味着一个家的主心骨倒了,而且使一些事变成了未知。

后来又因为种种原因,从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拉长到了近20年。

在漫长的时间里,日方大同公司法人主体名称几次变化,最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收购,其公司债务也同时变更至新的公司名下。让人庆幸的是,日本方面在“债权继承”问题上没“赖皮”。尽管几经变更,但当中方法院传票送到时,对方都接受并派代表前来上海应诉。

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在上海开庭。被告抓住上海中威轮船公司与香港中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放,对香港中威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提出质疑。1995年1月和5月分别又开了两次庭,主要的问题还是围绕在诉讼主体上。

在第一次开庭以后,律师团队里的一名律师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上海船政局所有有关陈顺通以中威轮船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有关产权和船舶登记证书。

1992年陈洽群去世,他以遗嘱形式将索赔权留给了陈震、陈春两个儿子。3年后的1995年,原告方在第二、第三次开庭时要求增加陈震、陈春两个自然人为诉讼主体,这一请求,法院经研究后,于2003年正式批准,历时8年。

胜诉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

这一次,连续开庭9天。最终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之后又是漫长的等待。4年后的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约29亿日元。

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货轮,以迫使对方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赔款。4天后,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支付约40亿日元的赔偿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

陈洽群的儿子陈春也没有等到这一天,他在两年前过世。同样,去世前,他把讨船的重任交到了到儿子陈中威的身上。

历经4代,官司终于赢了。根据权威媒体报道,这是中国司法史上时间跨度最长、标的最高的民间索赔案,也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走到执行程序的第一案,历时77年,圆满收官。

可对于陈家人来说,这笔巨额赔款也是另一个难题的开始。

陈顺通和戴芸香育有三子四女,次子和长女夭折。他去世的时候,除了陈洽群和陈乾康外,还有3个女儿。

作为陈顺通唯一在世的儿子,陈乾康认为,这笔赔偿款属于遗产,应在家族内部安排继承。而一直以来进行追讨赔款的陈顺通长子陈洽群一方却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根据陈顺通当年的遗嘱,当年涉事船只的权益都应归属于陈洽群。

比起曾经的一致对外,亲人间减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处理起来也许会比77年的诉讼长跑更艰难。

陈乾康和侄子们的隔阂,早在20年前就开始了。

他告诉记者,父亲过世近半个世纪,他从未听说过留有遗嘱。一直到1995年参加上海海事法院的旁听时,才听说有父亲留过一份代书遗嘱。

根据当时陈春提供的那份遗嘱,新太平轮和顺风轮相关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全部归长子陈洽群,戴芸香也完全同意。从遗嘱上看,立遗嘱的时间是1949年8月8日,那时陈乾康只有15岁。

兄弟

陈乾康认为这份遗嘱疑点重重,1995年,他和两个姐妹一起告上法庭,称陈洽群伪造陈顺通的遗嘱。1996年9月,该院作出判决,认为陈顺通遗嘱无效。

收到一审判决后,陈洽群一支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998年,上海高院撤销了之前中院关于遗嘱无效的判决。陈乾康和两个姐妹提起申诉,但被驳回。

陈乾康在采访中仍坚持,遗嘱是伪造的。早在中威船案宣判之前,他曾经提出成为共同原告的申请。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书面回复陈乾康,称“该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和继承。”依此,没有同意陈乾康的申请。

为了防止案子的主体再次发生变化影响进展,他没有再申请,两房家人达成了暂时的一致。

但如今,官司赢了,陈乾康认为,可以根据《继承法》重启此案。2016年4月,陈乾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赔偿款进行分配。他在申诉中提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是家族一致对外的过程,陈洽群、陈春、陈震只是代表陈氏家族代为行使索赔权,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威船案不涉及所得赔偿的分割和继承。

分歧的焦点最终集中在了船王的遗嘱上。

记者辗转联系到了陈洽群的孙子、陈春的儿子陈中威。他说:“日本人这么严谨、细致,如果那份遗嘱是假的,我们怎么可能打赢官司?”他认为,中威船案原告包括陈震和陈春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依据陈顺通的遗嘱,该遗嘱将索赔二轮权益的权利传给了其子陈洽群,陈洽群在1992年去世前也留下了一份遗嘱将索赔二轮权益的权利传给了其子陈震和陈春。

陈中威说,诉讼的成功,首先依赖于中国的强大,其次是陈家几代人不屈不挠争取的结果,至于家族间的纷争,他作为晚辈,真的不想再多评论什么。“他(陈乾康)是我的叔公,小的时候对我很好,我们曾经是相亲相爱、一致对外的一家人,为了这些事情对簿公堂,是件很无奈的事。”

至于钱的用途,“按照太祖父的遗愿,他一定更愿意将中威继续发扬光大,或者投入慈善事业,建立一些基金会。”

“船王”去世后的几十年,陈家已是沧海桑田。

陈洽群赴港后,两个姐妹也先后去了美国。他们的部分儿孙,有的长居香港,有的留在了日本、美国。而留在上海的陈乾康因为家族历史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生活窘迫,最后在静安寺退休,两个儿子也都在上海。

陈乾康常常喜欢讲以前的故事。他说,20世纪50年代,大哥赴港打官司后,大家庭的重担就落到了自己的身上。当时大哥好几个孩子,都是他抚养的。20世纪70年代,大哥也曾来信邀自己一起赴港参与对日索赔,但因为当时没有办下赴港通行证而未成行。

那些年,当大哥四处奔波,辗转香港、日本等地诉讼的时候,陈乾康都只能留在上海远远观望,一个大家庭的担子压在他身上,他们都知道彼此的不容易。

当时大哥常常有信来,报告进展,所以他一直很安心。一直到后来,大哥安排了自己的儿子陈春赴港而不是自己,兄弟间才有了裂缝。

“遗嘱风波”过后,陈乾康一家和陈洽群一支,已没有任何联系,他知道大哥的儿子陈平在上海,但是不知道具体地址。

每年扫墓的时候,他还会带着子女回到宁波老家———东钱湖旁边的冠英村。陈顺通家族三代的墓地仍在一处山丘上遥望着这个宁静的村庄。从“船王”墓碑的署名上看,他们还是紧密相连血脉相亲的一家人。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