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可行性分析

  改现行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为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并以此为抓手,建设包含托运人、进出口代理人、生产商、进口商、商品、运费和运价等信息的全国性航运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航运业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为中国的全面改革、开放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积累了改革发展的经验,成为创新发展理论的铺路石。

中国在航运业方面的大数据平台建设,目前可知的有海事系统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信息服务平台”;航运管理方面信息系统有“国际运输船舶运力登记管理系统”“海运集装箱运价备案系统”和“中国船舶交易网”等。然而,上述相关平台规模较小,针对已生效签发的提单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建议改现行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为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并以此为抓手,建设包含托运人、进出口代理人、生产商、进口商、商品、运费和运价等信息的全国性航运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现行海运提单(样本)的备案分析

海运提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传统的教科书对于提单的定义: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经装上船舶并保证在目的港凭以交付货物,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无论涉及提单的国际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或是《海商法》,还是传统的教科书,均明确了提单的定义和主要的功能。即:第一,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海上运输货物合同成立的证明;第二,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第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第四,一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有效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可以抵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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