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备受关注的东海船舶碰撞事故中,涉事船舶“桑吉”轮已确认沉没,而此次事故的原因认定、责任归属以及后续追责问题将提上日程。

2018年1月6日,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与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散货船“长峰水晶”轮有破损,21名船员已被安全救起,而油船“桑吉”轮于1月14日下午,“桑吉”轮再次爆燃,之后沉没东海。1月15日,大规模人员搜救行动转入常规搜寻。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于耀东博士向界面新闻介绍,碰撞事故最初发生海域位于我国长江口以东160海里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的规定,事发海域应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是我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搜救的范围。

于耀东说,从实际搜救过程看,我国派出了“海巡01”、“东海救101”、“东海救117”、 “中国海警31240”以及多艘清污船和拖轮进行施救,同时协调韩国、日本、伊朗的搜救力量参与搜救,起到主要的搜救和协调作用。但于耀东还指出,“比较复杂的是,事发之后“桑吉”轮处于不断漂移的过程,而东海作为中日韩三国海岸线包围起来的半封闭海,中日韩三国在东海还没有划界,存在管辖海域主张重叠问题。”

“因此,在此次事故的搜救过程中,中日韩三国从维护东海航行安全和保护东海海洋环境的共同利益出发,合作进行专业化施救。”于耀东说。

更令人担心的是,此次撞船事故后,从“桑吉”轮上泄漏的油会带来的污染问题,由事故导致的损失索赔问题也可能即将提上日程。据财新网报道,国家海洋局人士介绍,海洋局会从资源、生态方面进行索赔,目前国家海洋局已委托东海分局进行准备。

最高法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对中国管辖海域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破坏,会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由国家索赔。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诉讼,具有公益性。该类诉讼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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