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办理的苏某某、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黄石市第一例民警口述作证公开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5年4月2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肖某某两人在禁渔期(2015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使用禁用渔具(由12伏电瓶安装变压器,通过逆变器将12伏直流电变压220伏电源连接捕捞网)在禁渔区(长江支流巴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次日凌晨1时许,苏某某、肖某某驾驶渔船返回黄冈航道码头停靠被黄石分局民警抓获。苏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表示认罪。法院宣判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次庭审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黄石市首例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案件。民警出庭作证,是民警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及法庭询问。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延续到法庭上,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活动转移到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庭审将在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经受来自法官、辩护人、甚至被告人的质询、审查和批判,倒逼民警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的办案水平和能力,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程序严谨、人权保障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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