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地方海事局向各县(市、区、直属)地方海事处下发《盐城市地方海事系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7种违反水上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据了解,该市辖区从事水上经营性运输和涉水涉船相关企业,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纳入到黑名单管理范围: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亡人责任事故、水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水上交通责任事故,被依法追责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谎报、瞒报或者逃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或被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办理涉水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拒不整改仍然擅自施工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抗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其它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

该局制定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采集、信息报送、信息移出等基本程序。各地方海事处对辖区内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各地方海事处负责对属地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市局,由市局按程序上报,市安委会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地方海事处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在报送前,提前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的地方海事处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的地方海事处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填写移出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并报送市局,由市局按程序上报,市安委会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的地方海事处组织验收合格方能移出。

该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纳入国家和省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自动列入市级失信黑名单管理;各地方海事处建立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制度,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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