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海区出台了《船舶修造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统计,近两年来,定海区船舶修造企业及外包单位工资拖欠案件数、涉及人数、金额均占全区总数的50%左右,船舶行业已取代建筑行业成为欠薪发案数最高的行业。

据定海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介绍,船舶修造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是指企业向指定的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规定预存资金,用于专项保障船舶修造企业及工程、劳务承包单位依法支付工人工资,这将有利于促使船舶修造企业强化对外包单位工资支付监管,把外包单位欠薪防范处置责任落实到船舶修造企业,从源头上防范欠薪行为的发生。

该《办法》实施范围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定海区范围内属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及承包单位。船舶修造企业须在初次登记注册时或欠薪保证金制度施行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保证金存储银行设立专户,按规定足额存入欠薪保证金。涉及承包单位的欠薪保证金统一由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单位收取。“将根据企业注册资金以及承包单位实际用工人数设置欠薪保证金预存额度。 ”该负责人介绍说,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5%预存欠薪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预存3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预存4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及以上的,预存50万元,同时对承包单位总用工人数超过1000人及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此外,船舶修造企业工程、劳务没有外包的,且从未发生拖欠工资等不良行为的,可以申请不设立欠薪保证金;因企业或承包单位欠薪引发10人及以上到区级以上政府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当年累计欠薪发案5次及以上的船舶修造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企业,次年欠薪保证金应预存金额在原有规定额度上增加50%。

欠薪保证金如何管理、支付?“船舶修造企业、保证金储存银行、定海区人力社保局将就欠薪保证金管理及支付签订三方协议。 ”该负责人介绍说,对已按规定设立欠薪保证金的船舶修造企业,如本企业及承包单位发生欠薪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应先责令企业或承包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确实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的,经定海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方可从欠薪保证金专户中支出用于欠薪支付。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出后,应由船舶修造企业在10日内补足等额的欠薪保证金;对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在近半年内无欠薪行为的船舶修造企业,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可临时动用欠薪保证金。临时动用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一年内临时动用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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