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渔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近日出台6条措施,强化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这6条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高度重视渔船检验工作。对于当前安徽省渔船普遍老旧,装备安全状况较差,渔业生产安全面临许多新形势和问题的现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渔船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切实加强渔船初次、营运检验。重点审查渔船建(修)造指标和设计图纸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渔船建(修)造企业是否取得资质,建造合同是否规范。
  第三,加强对渔船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船检行为并加强对相关行为和工作程序的监督,重点检查验船师执行有关制度的情况,证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核查船、证、档案的一致性,尤其要把对渔船主机功率的检查作为重点,严禁改变主机功率和“大机小标”、“小机大标”等违规行为。
  第四,严格规范渔船设计和建(修)造行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渔船建(修)造行为,对于未取得设计和建(修)造资质的单位设计、建(修)造的渔船,未经当地渔业部门批准擅自建(修)造的渔船,船检部门一律不予检验登记,并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进一步推进渔船检验基础建设。高度重视机构认可工作,建立健全渔船检验组织体系,组织未经国家渔船检验局认可的船检机构申报认可;加大验船人员培训力度,扩大初级验船师队伍规模,提高中、高级验船师所占比重,并引导验船人员开展自学、互学,积极参加各类渔船检验培训。
  第六,切实加强渔船检验工作领导。加强渔船检验制度、政策宣传,广泛开展培训,深入推进执法检查,确保渔船检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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