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草案》)。中国船舶(股票)吨税是针对船舶使用海上航标等助航设施的行为设置的税种。1952年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数据显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较平稳,2012—2016年累计征收吨税224.6亿元(年均近45亿元),其中中国内地籍、台湾籍和港澳籍、外国籍船舶累计缴税占比分别约为4%、15%、81%。

条例将稳定上升为法律

从内容上看,《草案》明确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沿用了《暂行条例》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10000净吨、10000~50000净吨、超过50000净吨;税率根据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长短分别设置,并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船舶吨税法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将《草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有关纳税人等方面的问题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进一步研究。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船舶吨税法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赞成对船舶吨税的征收制定法律,同时建议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

委员们所提的现代吨位所得税制(吨位税制),顾名思义是一种所得税制,与中国现行的船舶吨税并不是一回事,严格来说并不具有可比性。当然,由于远洋船舶天然的国际属性,税收洼地所具有的吸引力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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