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船舶登记办法,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国际登记不受“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比限制。此举对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服务自贸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主体为依据我国法律在自贸区设立的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依据国务院自贸区相关方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国际登记船舶仅限于航行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

办法就提高国际船舶登记办理效率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避免办证过程中,各类证书互为前置条件导致的办事不畅等。包括允许船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机关预先审查,避免了航运企业申请、领证多次往返。未来,自贸区内海事管理机构还将提供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即不同业务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筹办理、统一发证。

此外,交通运输部已经发布规定,允许外国验船公司经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以适应航运企业对增加船舶检验机构的需求,减少因船检机构变更带来的重新检验和停航损失,提高国际船舶登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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