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航运业正经历着史上最长一轮萧条期,低迷的经济、糟糕的大环境、以及惨淡的前景,迫使持续亏损的国际航运巨头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债务压力和扣船风险。如今,随着银行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债务追讨大棒步步紧逼,无奈之下,一些航运企业不得不寻求通过申请“破产保护”这一途径,来获得喘息机会,以期暂缓压力,争取时间扭转局面。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已成为航运企业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破产保护获批准 濒危航运企业赢喘息之机

纵观全球航运市场,近几年来,有包括希腊干散货船东卓越海运(Excel Maritime)、全球第二大独立油轮运营商Overseas Shipholding Group Inc (OSG)、美国鹰散航运(Eagle Bulk Shipping)、美国第二大油轮公司General Maritime、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 Group)等一大批船东均纷纷加入破产保护的行列。

之所以申请破产保护,无非是希望其能够让企业起死回生,重返顶峰。对于陷入困境的这些航运企业来说,似乎没有比这更可靠的办法了。此前,国际上亦有一些通过申请破产保护成功重组的案例,这也更增添了破产航运企业重返正轨的信心。

2013年6月21日,为阻止因银行全球扣船而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神秘富豪苏信吉执掌的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 Group)向美国法院依第11章法条申请破产保护,一场破产法大案在休斯顿法庭激烈展开,成为当时媒体关注的焦点。当时,TMT旗下多艘船舶遭到扣押或被拍卖,集团一时间几乎瘫痪。

TMT曾经是一家非常成功、优秀的航运企业,投资最现代化的世界商船,由于行业低迷及经营不善,被迫申请破产法第11章法条。苏信吉称,在与船东发生法律或商务纠纷时,习惯使用法律武器扣押船舶的这种做法,对于和谐的国际贸易来说是一种威胁。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助船东获三大权利

《美国联邦破产法》(U.S. Bankruptcy Code)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家公司行至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11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航运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营运,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的批准。

破产保护贵在“保护”二字。对于航运企业来说,申请破产保护后,可以获得债务重组机会、暂缓债务追索、公司经营控制三大权利。

第一:债务重组机会。《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本意是在法庭的保护之下于债权人追索之前,给予债务人一定时间重组其业务及资本结构,进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而在其他国家,尽管也有破产保护程序,但大部分会以清算终结。

第二:暂缓债务追索。按照美国联邦破产法,债务人破产申请一经备案即可生效,同时自动终止世界范围内债权人的债务催缴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重组期间进一步的债务催缴行为将受到处罚,即便是抵押债务的催缴也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控制公司经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过程,目标是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的企业。因此,并非由法院指定的托管人或清算人进行债务重组,而是继续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由此公司管理层可以继续掌控公司的运营,同时还获得了支配质押账户资金以维持运营的权力。

如今,航运业需求增长缓慢、运力持续过剩已成为“新常态”。资深航运专家分析认为,破产保护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可能是热气球,助力企业重现昔日风采;也可能是降落伞,导致企业慢慢“软着陆”;希望那些饱受破产之痛的航运企业能够通过重组,尽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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