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申请在2009年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增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为我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和《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9〕131号)的要求,对申请由上述保险人提供油污(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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