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我局对申请在2009年为中国籍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1月发布了《关于公布2009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的通知》(海船舶[2009]30号)。该通知发布后,又有部分保险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增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保险人为我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和《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的要求,对申请由所附名单内指明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附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http://www.msa.gov.cn/Upload/2009_02_20_10_02_05_9218750.doc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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