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局对申请在2008年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进行了评估。经审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四家保险人满足我局要求的相关条件,现予公布。我局在此之前发布的保险人名单同时废止。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的要求,对申请由所附名单内指明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明书》。

我局于每年1月份更新公布认可的保险人名单。有意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对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的赔付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做好宣传和说明工作。

附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http://www.msa.gov.cn/Upload/2008_01_11_14_02_50_6875000.doc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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