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维护国家利益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我局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更新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的通知》(海船舶〔2006〕498号)。该通知发布后,又有部分保险人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增补部分保险人为我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经审查,UK保赔协会等五家保险人满足我局要求的相关条件,现予公布。请各单位按照《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5号)的要求,对申请由所附名单内指明的保险人提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中国籍船舶,核准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明书》。

附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增补)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http://www.msa.gov.cn/Upload/2007_01_10_09_24_00_5000000.doc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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