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青岛海事局、市交通委港航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修改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自3月11日至17日,将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条例(修改草案)》,游艇、帆船如果在港口、海水浴场等地进行观光性航行和停泊,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此外,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的船员应当要求乘客在航行前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根据《条例(修改草案)》,小型船舶以及冲浪、滑水、水上滑板、水上降落伞等设施,不得在港口、码头、设施、停泊点、旅游船舶航道、海水浴场、帆船(帆板)及其他海上运动比赛项目训练等区域停泊或者使用。违规者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小型船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设施持有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渔业船舶不得在旅游码头、旅游观光海区、海水浴场等区域作业、停泊,紧急避险和特许情形除外,否则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娱乐性钓鱼船不得在港口、码头、停泊点、旅游船舶航道、帆船帆板训练、海水浴场等区域进行垂钓活动,违规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游艇、帆船不得在港口、海上旅游码头、航路、航道、海水浴场以及交通密集区域观光性航行和停泊,对违规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体育运动帆船、帆板以及其他海上运动项目训练不得影响航行安全。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的船员应当要求乘客在航行前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海上旅游船舶应当在日出后日落前载客出海航行,具备夜航条件的除外。违反此规定,将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以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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