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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近年来海事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管力度。近期,南京海事局查处了多起船舶在港从事污染物接收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的违法行为。

01、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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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海事局接到线索移送,2023年11月13日,“兴中油**号”在西坝码头对一艘外轮进行油污水接收时存在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船舶开展调查,发现本次作业中共接收60.02m³油污水,但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数据是35m³。

随后,海事执法人员对“兴中油**号”存量油污水进行测量,显示为400m³,而该船舶自上一次清空(10月初)以来,在“船E行”系统报告中接收量是214m³,存在明显差距。

通过对责任人员的询问,该船舶在接收含油污水后,通过少报多存、油水分离、篡改记录等方式留存残油,并销售获利,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船舶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02、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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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在长江南京段水域内未遵守相关规定,有哪些后果呢?

01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03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未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船舶洗舱水、液货舱货物残余物未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3、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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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违规处理污染物,不仅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侵害了长江环境资源公共利益,还可能引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小编有以下几点提醒:

01

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自查管理

相关责任船员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熟悉并掌握污染物处理流程和设备操作。作业时,加强自查工作,落实防污染措施。

02

做好报告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如实、规范地记录在《油类记录簿》和“船E行”系统中,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03

严禁擅自改造,杜绝过驳储存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不得擅自改造。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后,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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