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船员朋友咨询

同时持有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

和内河驾驶员适任证书

是否可以自引海轮进江?

首先弄清两个概念

一、什么是“引航”?

引航,是指在一定的水域内(港口或内河),专门性的从业人员(即引航员)登上船舶,为船舶指引航向,把船舶安全地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旧称“引水”、“领港”或“领江”,分为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分别对海上、内河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类型予以了明确。

二、什么是“自引”?

“自引”即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申请引航员,自行驾驶船舶进入相应的引航水域。

再看看规定是咋说的

一、什么类型的船舶进入内河需要引航?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什么情况下船舶可以自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第一条

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经相应航线签注的适任证书: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等同于符合本条规定的航线签注要求。

(注意: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举个例子

海船“圣**”轮(4842总吨)本航次由宁波港开往江阴港,通过长江#14左右通航浮后以7.5节平均航速上行,预计到达目的港约7小时。

该轮船员除了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外,其船长A持有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签注的航线是“上海-南京”;船员B持有一类大副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航线是芜湖至上海。且船长一个月前驾驶该船靠泊过江阴港。

根据引航相关法规要求,该轮通过长江#14红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上行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该轮配备有足够本数符合规定的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故可以免除申请引航,自驾船舶直接靠泊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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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附件4对长江内河水域的定义,是以长江#14红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向两岸的延伸线为界,沿长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船员适任证书样图如下:

1.下图为船长A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员适任证书(内河水域航线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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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图为大副B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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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提醒

海船自引进江,下列前提必不可少:

1. 船长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2. 1000总吨以上的海船,船长必须有2个月以内驾驶同一类型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记录。

不满足相应的配员条件自行驾驶海船进入内河水域,属于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暂扣适任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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