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船员朋友不明白“配员”和“值班”的区别,比如船舶是否可以办理停航手续,以减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靠泊期间如何安排船员下船购物、休闲不影响安全值班?船长、大副同时离船了,违反了哪条规定?靠泊期间如何安排值班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类问题,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船舶需随时保持最低安全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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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可按照《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的规定配备看船船员,配备船员人数远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然而在2021年7月8日,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因此在2021年7月8日以后,已无“停航船”一说,任何船舶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齐船员。

靠泊期间应安排适当有效值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由此可见,船员保持安全值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若不遵守,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对船舶靠泊期间的船舶值班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规则中第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

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者辅助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危险、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因此船长有义务对船舶靠泊期间的值班作出妥当的安排,如若船舶靠泊期间未安排合理的值班,则应追究船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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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期间的值班要求

那么靠泊后,船员都想下船购物休闲,船长应该如何安排呢?值班规则第九十一、九十二条与一百零二条规定:

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当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

因此,船舶靠泊时,最少应该留有一名驾驶员、一名值班水手及一名值班轮机员保持有效的安全值班。如主机功率超过750KW,还应增加一名值班机工。如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甲板部和轮机部应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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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船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一些船员朋友一直疑惑,船舶终于靠泊了,有时候靠泊时间很短,船长和大副是否可以一起下船呢?其实这个问题要根据船舶总吨和主机功率进行确定。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可见对于海船,500总吨以上或者750KW以上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于内河船,600总吨或441KW以上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各位海事执法人员和船员朋友们要区分好总吨和主机功率,确定靠泊期间船员在船留守和值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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