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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广的海面上,时常发生互见中的两艘船舶发生碰撞,让人深感不可思议,究其事故原因,除了未保持正规瞭望、未采用安全航速、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两船无意间采取“默契”的违规避让行动,也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一、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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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30 日,利比里亚籍散货船“珀*”轮空载自马来西亚驶往上海途中,在台湾海峡海域与泉州籍钢质渔船“闽晋渔*”轮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船上12人失踪。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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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CM”轮从香港开往天津,在宁德外海水域与霞浦籍渔船发生碰撞,造成2渔民死亡失踪。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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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中国香港籍货船“YA”轮与泉州籍渔船“闽狮渔*”轮在台湾海峡牛山岛附近水域发生碰撞,致使8名渔船船员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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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述三起事故中,作为交叉局面的让路船均未能保持正规瞭望,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能积极、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对航向的一连串小改变,不能确保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未能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未能果断采取行动确保宽裕地让清他船;事故中作为交叉局面的直航船,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正确判断,形成紧迫局面后,采取向左转向的不协调行动,导致事故的发生;上述事故也从另一方面集中反映了当事船舶驾驶员未能正确理解并有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要求。

二、正确理解运用《规则》

第八条的关键要素

▍《规则》第八条的主要内容:避免碰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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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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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准确理解《规则》第八条要义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

1、碰撞危险。在一定时间内,两船相互抵近,相互之间不能在安全距离上安全驶过,即可认为存在碰撞危险,可用DCPA与TCPA表示危险程度。

2、紧迫局面。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两船相互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达到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1)在大海中,紧迫局面形成,应考虑船舶的大小,能见度等因素,以下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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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船舶在拥挤水域时,与他船相距约2海里致有碰撞危险时,即可认定紧迫局面形成。

(3)在能见度不良时,当正横前来船回波距离约4海里致有碰撞危险时,即认为紧迫局面正在形成。

3、紧迫危险。构成碰撞危险的两船已相互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

4、当时环境许可。指当时的海况、天气、能见度、通航密度、可航水域宽度、碍航物分布以及船舶的操纵性能,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等允许船舶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

三、正确采取避让行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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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班驾驶员应保持正规瞭望。

2、任何时候船舶均应采用安全航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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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值班驾驶员应正确评估、判断当时局面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四、有效采取

避碰措施的“关键词”

▍积极—应有主动、果断避让决心和行动

1、让路船以及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均应主动采取避让行动。

2、驾驶员应避免犹豫不决,杜绝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其不易被来船用视觉或雷达所察觉,无助于迅速摆脱两船潜在的碰撞危险,也不利于来船作出正确判断,延误避让时机或引发不协调动作。

▍及早—早发现、早判断、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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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船舶应及早地发现来船。应使用一切手段尽早发现来船,无论如何,也应至少在5-6海里以前发现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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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船舶应及早地对当时的局面予以充分地观察,切实掌握来船的航向、航速、以及两船DCPA/TCPA等有关信息资料,正确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3、让路船及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应在形成紧迫局面前甚至在形成碰撞危险前,采取避让行动,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

4、应及早对当时的局面予以充分观察和评估,如开阔水域采取行动要求比受限制的水域早些;对遇局面比交叉、追越局面要早些;大船、重载船、慢速船以及其操纵性能较差的船要早些。

5、越晚采取避让行动,则需更大幅度的避让行动,才能确保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良好船艺—熟练掌握船舶性能、优良的航海技能和良好的传统做法,谨慎驾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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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狭水道或航道中行驶时,将主机作好随时操纵和准备。

2、夜间遇来船,注意查核本船号灯工作情况,致有碰撞危险时,使用手操舵。

3、避让前,尽量在VHF上与来船取得联系,以表明、协调避让行动。

4、互见中,采取转向避让时,鸣放相应操纵声号或灯号;对来船的行动有怀疑或警告时,鸣放至少五次短而急的声号或灯号。

5、在狭水道或航道中或在其他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若欲追越前船,通常应保持在前船左舷追越,必要时,还应鸣放声号,以求得前船配合,不能强行追越。

6、避让时,在行动上留有充足的回旋余地,尤其在狭水道或航道中或在其他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以便应急时留有充足时间采取紧急避让措施。

7、熟悉主机性能,掌握船舶在减速、停车、倒车各种状态下的运动规律及冲程,以正确把握行动时机。若欲紧急倒车,宜注意正确的操车方法,以免损坏主机及部件。

▍大幅度的行动—应能够被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地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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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的避让行动应能让来船用视觉容易地察觉到。如在白天,可以清楚发现让路船的方位及首向明显的发生变化,两船航向夹角由收敛而变为发散,或让路船的首向由原来指向本船的前方而明显的变化;晚上,两盏桅灯的水平张角发生明显的变化,或由原来发现一盏绿色(红色)舷灯变成一盏红色(绿色)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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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右转向避让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最常用的行动。不受时间限制,适合于较为宽敞水域和任何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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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见度不良使用雷达观察时,往往需要转向30°以上,甚至60-90°,以便他船用雷达容易察觉到。应特别注意在相对运动模式的方位变化与相对速度和航向变化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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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互见中,可一次转向30度或以上,使两船航向明显的分离,或对准一船的尾部后方行驶,而后逐步恢复航向。

5、对右正横前被追越船及能见度不良时右正横或右正横后来船致有碰撞危险,可大幅度避让向左转向。

6、一般在港区、通航密度高的狭窄水域,常使用减速避让,且每次减速应为原来速度的一半以上。

7、减速行动不易被他船视觉所察觉,可通过雷达ARPA或者船舶AIS设备观察,且如采取减速行动,则应及早地进行,防止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效果不佳。

8、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同时他船也能容易地觉察本船意图。

9、掌握维持航向的最低速度,以及在倒车情况下的船舶偏转规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船首偏转可能导致的危险。

10、在港区或狭窄水域,较为紧迫情况下可使用转向结合减速的避让行动,但应注意行动效果一致性。避让右舷正横前来船,可采用“右转结合减速”,避让左舷正横前来船,右转结合增速,将获得较佳效果。

11、《规则》不提倡增速避让,效果不明显。

▍宽裕—确保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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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路船和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应采取避让行动确保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2、安全距离与可航水域的宽度、能见度、天气、海况、船舶大小有关。在海上,大型船舶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确保1海里外;能见度不良时,在2海里外通过,才足以确保宽裕驶过。

▍让清—确保避让行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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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局面中的两船,应查核双方是否按《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行动,并查核是否在安全距离上驶过让清。

2、应查核本船下达的避让措施执行情况。

3、应注意修正各种仪器设备可能存在的误差对避让效果的影响。

4、应查核来船动态,尤其来船可能采取的与本船不协调的行动。

5、尽可能用VHF与来船沟通联系,保证动作协调。

6、查核避让行动有效性应始终贯穿于会遇或避让整个过程,直到驶过让请。

结束语

避免碰撞的发生是《规则》第八条的最终目的,每一船舶应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正确判断交通态势,在尚未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形成碰撞危险,其次在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尽早地采取行动,以避免紧迫局面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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