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管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推进船舶“全过程不违规不违法”,太仓海事开设“违法行为曝光台”专栏,对辖区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本期曝光通报2023上半年查处的四起“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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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典型案例一

2023年05月23日,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电子巡查中发现,一艘内河小型船舶“中舟XX”轮(船长69.8米)在长江#11浮至长江#6浮航行期间,长时间占用下行通航分道行驶,该轮存在“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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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2023年05月27日,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电子巡查时发现,一艘海轮“中鹏XX”轮(船长229米)在长江#8浮至长江#11浮之间水域航行期间,沿下行通航分道及下行船舶推荐航路上行,该轮存在“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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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2023年3月25日,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巡航发现,“科X”轮在长江#9红浮至长江#5红浮下水航行期间,最高航速超过15节,不符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规定的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的要求,该轮存在“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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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

2023年06月22日,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巡航检查时,发现“天浩XX”轮于在长江#4左右通航浮至#5浮通航分道内航行期间,航速低于4节,不符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规定的船舶正常航行时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的要求,该轮存在“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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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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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安全无小事!船舶不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将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极易导致船舶碰撞等事故发生,轻则造成船体受损,重则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太仓海事局对上述违反《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的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船员开展了记分管理和普法宣传教育。

法规解读

0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条规定: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0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船舶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

0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0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进入推荐航路航行。

05《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小型船舶应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当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在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且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时,也可紧邻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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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切实强化航运生产安全意识,为船舶配备合格适任的船员驾驶和操纵船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止因岸基管理缺位导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广大船员朋友应不断增强安全航行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驾驶船舶,持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水平,保持船舶关键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避免违反《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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