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航行灯这些知识,你了解吗?
提到航行灯的要求,大家可能马上会想到桅灯、舷灯,艉灯、以及失控灯等等,以及不同航行灯与信号灯的发光角度等,可航行灯、信号灯的规定远不止于此,今天就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最容易被忽视的有关规定。 01关于锚灯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需要注意的是环照灯要求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对于锚灯可以免除此要求,并且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02号灯垂向位置和间距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①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
②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2米处;
③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对于号灯垂向位置和间距的要求要特别注意,切记为维护保养方便等目的私自改装号灯安装位置,导致不满足规则要求。
03水平光弧的要求
(1)① 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度~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② 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度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外至多5度处切实断光。
(2)① 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② 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像是一盏灯。对于水平光弧的要求是最容易被大家所疏忽的,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
对于桅灯、舷灯、尾灯等航行灯来说,要特别注意切实断光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在号灯安装时要切记不可混用,以及避免号灯周围出现不合理遮挡或灯箱破损导致漏光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环照灯来说,要注意360度范围内的遮挡物,对于位置较低或者靠近桅杆的环照灯要尤为注意,当布置两盏环照灯以满足360度水平光弧的要求时,要注意对两盏环照灯做适当遮挡,使其满足“尽可能像一盏灯的要求”。
04舷灯遮板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长度在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
在船舶上,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一般靠涂哑光黑漆来实现,所以要经常检查船舶舷灯的遮板哑光黑漆是否完整,并做好清洁。
维护保养建议:
1.经常性地在驾驶台航行灯、信号灯控制面板上测试号灯指示是否正常,并定期核验号灯实际工作情况。
2.定期检查所有航行灯、信号灯灯具是否破损、漏水,清洁灯罩以保证号灯的能见距离。
3.定期检查航行灯的遮板是否完好以保证发光角度和水平光弧满足要求。
4.定期检查舷灯的内侧遮板以及灯箱内壁的哑光黑漆是否完整且有效。
5.维修或更换航行灯时要使用合格的船用产品,注意切记混用号灯。
6.对于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定期培训,正确使用号灯号型并对于号灯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