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难事故或海上失踪的案件中,遇难者难以找到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以往,遇难者家属大多需要等待两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才能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日前,舟山市首席人民调解员、定海区环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姚心放利用“视为死亡”的方式调处一起意外事件,不仅取得了当事双方的高度认可,而且为类似矛盾调处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工人在海上意外失踪,责任在谁?

湖南省凤凰县人龙某在江苏一家管业公司做管子工。今年3月4日,意大利一艘散货船在舟山市离码头试航,龙某上船工作。由于风力较大,8日起,该船在朱家尖乌沙门锚地抛锚。 10日凌晨3时30分,同住工人吴某起床到机舱值班室曾看到过龙某在房间内睡觉。凌晨5时,同住工人石某起床方便时发现龙某已不在床上了,后叫醒全船人员搜寻也不见龙某的踪影。

龙某失踪后,船员和其他工人在船上合力搜寻未果后报了警。

3月19日至21日,龙某所在公司和家属刊登了寻人启事,也没有找到龙某。“龙某是在船上工作期间出事的,公司要赔偿。”3月21日,龙某的家属走进环南街道调委会,要求龙某所在公司承担责任。介入调查后,调委会发现龙某与江苏某管业公司确实存在雇佣关系。

该公司却认为,事情尚未水落石出,责任认定无从谈起。况且,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案件调解受阻,调解员以“冷处理”方式,劝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择日再行调处。在“等待”中,调解员一方面走访派出所、造船厂进一步了解龙某失踪详情,一方面分别为当事人分析法理,耐心劝说。

“视为死亡”调处,后续用协议约定

人暂时找不到是事实。失踪者家属认为两年的等待时间太长,而且眼前的生活困境也难以克服。“对方是一家企业,两年之后的情况谁也无法预料。”调解员姚心放也认为家属的担忧不无道理,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两年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企业要求按法律规定办也没有错,但是如果换位思考,龙某能够生还的可能性确实不大。

经过耐心调解,龙某所在公司明确表示,如果龙某确实死亡,会承担相应责任。“既然暂时难以认定龙某是否不幸去世,我们就‘视为死亡’来处理,并对后续可能的情况进行约定。”眼见当事双方态度出现缓和,姚心放趁热打铁抛出了“腹案”。

龙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者双方对相关费用逐笔确认。 3月25日,龙某家属和江苏某管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公司赔偿龙某家属共计83万元,同时约定,如日后龙某生还,上述赔偿款将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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