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海难事故的频频发生,按海事统计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为因素。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安全值班,以高度戒备和特别的谨慎进行值班,可以大幅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但这又必须以充沛的体力和精力为前提。为此:

01

船长和大副应合理组织、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避免值班人员在未得到足够休息的情况下,继续值下一个班,造成连续疲劳,以保证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具有充足的体力和精力;

02

当值班与正常工作规律由于某些原因被破坏时,船长应对值班人员的疲劳程度进行观察和判定,以确定是否影响安全值班;

03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的症状,但仍能担任其职责时,在值班的组成上应考虑配备精力充沛的其他人员配合其值班;

04

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因疲劳的影响难以保证安全值班时,应毫不犹豫地进行调整,使之得到适当的休息,以利于下一个班次时能够胜任职责的要求;

05

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如在航行值班时,由于工作强度过大,感到疲劳以至于难以保证安全值班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

06

为保证安全值班,必要时船长应亲自到驾驶台值班。

为了能切实保障值班人员适于值班,在《STCW规则》B部分第VIII章第B-VIII/1节中对防止疲劳作出了如下指导建议:

1

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压倒一切的条件”应该解释为仅指由于安全或防止污染原因而不能延误的或在航次开始时而不能合理预料的至关重要的船上工作。

2

虽然疲劳尚没有普遍接受的技术性定义,但每一个参与船舶工作的人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那些本组织已明确的因素,并应在决定船舶工作时加以考虑。

3

在运用STCW规则第A-VIII/1条时,应考虑以下各项:

◆ 所制定的防止疲劳的规定应确保不采取过多的和不合理的整段工作时间,特别是第A-VIII/1节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解释为暗示所有其他时间可用于值班或履行其他职责;

◆ 休息时段的次数和长短以及准予的补休是一段时间内防止疲劳的关键因素;

◆ 对短航次的船舶,只要作出特殊的安全方面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 第A-VIII/l节第9段所列的例外规定应解释为系指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第180号)《船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或生效后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的例外规定。适用该例外规定的情况需由缔约国确定。

◆ 主管机关应以从海上事故调查结果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对其防止疲劳的规定进行审核。

疲劳是人们经过较长时间的或较大强度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后,全身机能下降的一种现象。疲劳的发生,除身体有劳累的感觉外,还将在示同程度上表现出工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和记忆力减弱、听觉和视觉及思维变得迟钝、动作不灵活、对外界事态的变化和发展判断不准确。此时,不但工作效率下降,而且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疲劳产生的原因

引起疲劳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睡眠不足引起的疲劳,称之为大脑疲劳,这是造成船员疲劳的主要原因,长时间连续工作或者得不到整段时间的充分休息,极易造成大脑疲劳,甚至打瞌睡;

◆ 过分的体力消耗引起的疲劳,称之为体力疲劳,这主要是人体肌肉的过分劳累引起的;

◆ 人体内潜伏着某种疾病而产生的疲劳,称之为病态疲劳,通常是人体某器官产生疾病,并在疾病前就产生疲劳;

◆ 由于情绪不佳、精神抑郁、忧虑等心理因素引起的疲劳,称之为心理疲劳,通常是由于工作不称心,生活遇到挫折,内心苦闷得不到发泄而产生的。

影响疲劳的因素

脑力和体力劳动的速度、强度和持续时间;

心理紧张、情绪不良时;

身体较弱、技术不熟练;

工作环境对引起疲劳有直接影响,例如噪声高、振动大、温度高、船舶摇摆剧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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