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二)【百科】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申请人为船舶或其代理人)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申请人为船舶或其代理人)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五)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适用船舶);
6、船舶检验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
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9、船舶港务费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证明;
10、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船舶);
11、护航申请书(申请护航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或国籍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等交通部规定的其他证书、文书。
前款第2至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免予提交。
(六)船舶年度签证(申请人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船舶经营人)
1、航次签证需要的材料;
2、安全诚信船舶证明文件;
3、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无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签证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当场办理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当场办理
(五)船舶定期签证
7个工作日
(六)船舶年度签证
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