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12月10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4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协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提高4%;自2021年1月1日起,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增加1美元;增加远洋船员工伤赔付额度。出台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远洋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有利于稳定海员队伍,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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