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船舶的国籍、船舶的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约》第91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

《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旗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根据《公约》的规定,

船舶必须具有国籍、船舶具有取得国籍的权利、船旗国必须以颁发文件的形式证明船舶已取得该国国籍。无国籍或拒不展示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通常会被认为是海盗船或黑船,任何国家的飞机或军舰均可予以拦截或登船检查,任何国家均可以对该船行使权利。船舶也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登记、不能具有双重国籍、不能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未经登记擅自悬挂一国国旗,或伪造文件悬挂一国国旗,或假冒国籍悬挂一国国旗,在国际上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对这样的船舶可予以没收,并追究船长的刑事责任。

为船舶所有人登记业务的方便,船舶登记机关通常设置在港口。船舶办理登记的港口,即为船舶的船籍港。不得在一国登记而把另一国的港口作为船籍港。有的国家不允许船舶所有人选择船籍港,只能将船舶所有人营业地所在的港口或附近的港口作为船籍港。对于无海岸和无港口的国家来说,1921年4月30日国际社会在西班牙巴塞罗那通过的“承认无海岸各国船旗的声明”,承认船舶在无海岸各国领土某一地点进行登记,该地点即为船舶的登记港,也就是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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