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融资租赁安排中,租赁合同毫无疑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文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常见的船舶光租合同在很多方面相似甚至相同,但同时在不少方面又与一般的船舶光租合同有着明显的差异,甚至是极为根本的差异。

船舶的获得

出租人获得船舶的方式若按照船舶特征为标准进行区分的话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船东的要求向船厂下订单建造船舶,即作为租赁物的船舶是新船;第二种是按照船东的要求在二手船买卖市场上购买船舶,即作为租赁物的船舶是二手船。第一种方式应当包括向其他船东受让船舶建造合同的情形,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船舶融资租赁是在船东已经在船厂下单建造船舶后开始洽谈的。由于船舶已经在建但尚未交付,出租人就无需与船厂另行订立船舶建造合同,而通过受让船东与船厂的合同即可。

出租人与船厂和卖方的关系

在实践中,虽然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出租人,即向船东提供船舶的人,但他们通常不会参与船舶选择、交易洽谈和磋商、船舶建造的检验或船舶买卖中的检查等有关的活动,因为银行等在这些问题上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事实上,在出租人与船厂或卖方开始接洽之前,船东往往已经与船厂或卖方有过接触,有的甚至已经订立了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买卖协议。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与船厂或卖方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的是出租人,由于最终使用船舶的是船东,因此关于船舶建造或买卖的具体细节往往是通过船厂或卖方与船东洽谈后确定的。但是这并不当然意味着船厂或卖方是出租人的代理人,代表出租人与船东接洽。除非确有授权,否则船厂或卖方并不能代表出租人。在出租人与船厂或者卖方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应当根据具体事实予以确定。

在出租人与船东之间,船厂或卖方向船东作出的关于船舶质量、性能、功能等的保证同样也不应当约束出租人。Branwhitev Worcester Works FinanceLtd是一个涉及汽车租购的判例,该案中的承租人自己有一辆Talbot车,但希望换一辆Rapier车。汽车经销商以430英镑的价格出售了一辆Rapier给承租人,并以130英镑的价格收购了承租人的Talbot车。余额由承租人每月5英镑支付。承租人连看也没看就签署了汽车商提供的金融公司文件,而且文件里没有数字。汽车商在承租人签署过的文件中填上649英镑作为车价,加上其他费用租购的总价为805英镑,首付130英镑,每月支付18.14英镑。金融公司以649英镑的价格买下了Rapier车,扣除了130英镑后支付519英镑给汽车商。金融公司签署了租购协议后寄了一份给承租人,承租人既没有理会,也没有支付。金融公司于是收回了汽车,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法院驳回了金融公司的请求,理由是在金融公司和承租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承租人要求退还定金,被一审法院驳回,其上诉也遭到上诉法院的驳回。案件上诉至上议院,上议院认为金融公司应当返还130英镑。

Lord Morris并没有将自己的判决建立在汽车商与金融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之上,但他似乎把汽车商收到的钱视为金融公司收到的钱。LordMorris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的支持,但是Lord Reid和Lord Wilberforce则持不同意见。Lord

Wilberforce虽然同意金融公司应当返还130英镑,但他认为在汽车商和金融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上述案例涉及一般的设备融资租赁,而一般的设备融资租赁与船舶融资租赁虽然适用相同的法律,但两者之间应当有比较明显区别的。在一般设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有可能是通过出租人购买设备的,也可能是设备供应商在提供设备的同时也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在上述MercantileCredit一案中,买卖交易其实早在融资租赁之前就已经成立了。虽然在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之间并不当然存在代理关系,但也确有可能在两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然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安排中,无论是船东在看到合适船舶且与相对方进行初步接触后才与出租人洽谈融资租赁的,还是在与出租人谈妥融资租赁关系后才开始寻找船舶的,关于船舶,包括其质量、性能、价格等诸多细节都是船东与相对方磋商的内容,出租人通常不会参与。因此,在船舶融资租赁安排中,无论是出售新船的船厂还是出售二手船的卖方被视为出租人代理人的可能性应当不会太大。另外,如果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是通过向船东购买船舶再出租给船东的话,所谓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卖方实际上就是船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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