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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全球疫情仍未得到彻底有效控制。在防疫物资供应方面,船公司需要为船舶配发充足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以及护目镜、消毒用品和测温枪等,船上人员需规范佩戴或使用。那么船上应如何管理和处理防疫废弃物呢?
  防疫废弃物管理
  船上应建立对使用后的废弃口罩和防护服做分类处理的防控制度。健康船员佩戴过的口罩,可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疑似病员、确诊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或密切接触人员佩戴的口罩,应视作医疗废弃物。建议船公司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在船上使用专用垃圾桶或容器暂时存放此类医疗废弃物,防渗透、防遗撒,并具有一定强度,容器外张贴明显警示标识和说明,远离厨房、医务室、船上人员活动处所和生活垃圾存放位置,在船上妥善固定,并注意定期消毒。
  防疫废弃物处理
  1. 送岸处理
  船舶垃圾排岸接收为所有垃圾排放的首选方式,因此对此类防疫废弃物,应首选送岸处理。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第8条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提供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接收船舶垃圾,并应便利和促进其使用。MEPC.219(63)决议“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要求,“为确保及时将船舶产生的大量垃圾转移至港口接收设施,船东、船舶经营者或其代理事先做好垃圾接收的安排极为重要。同时,应确定排放需求已对要求特殊处理的垃圾做好安排或做好其他必要的安排。应告知港口排放的垃圾类型,垃圾是否分开及估计的数量。港口可能对可能带有某些疾病或有害生物的食品废弃物和相关垃圾、垫料、电池、药物、过期的烟火或异常大,重或有气味的废弃渔具等有特殊的排放要求。”由此可见,船方应与港口提早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港口的特殊排放要求安排和转移船上在疫情期间产生的此类防疫废弃物。
  2. 焚烧处理
  由于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港口加强了对船舶垃圾接收的管控,甚至存在港口拒绝船舶垃圾排岸处理的情况,造成船舶无法将防疫废弃物送岸处理。此时,船舶应考虑将此类防疫废弃物做焚烧处理。
  但是船舶垃圾的焚烧应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和焚烧炉说明书中允许焚烧的垃圾种类来执行。MARPOL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要求,“焚烧炉不可以焚烧如下物质:
  (1) MARPOL公约附则I、II或III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
  (3) 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上述禁止焚烧类别中提及的多氯联苯(PCB)的物理化学性质极为稳定,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和很好的耐热性(完全分解需1000℃至1400℃),除一氯化物和二氯化物外均为不燃物质。一次性防护口罩和防护服一般由无纺布材料制成,原料为聚丙烯(Polypropylene,简称PP),属于塑料制品的一种。因此,一次性防护口罩和防护服这类防疫用品可能会含有一定塑料成分或附属一些含塑料成分的配件。此时,应特别注意查看船舶配备的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确认它是根据MEPC.244(66)决议“2014年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签发的IMO型式认可证书,证明该焚烧炉接受了包含固体废弃物(二类)成分(含50%食品废弃物以及50%垃圾,其中50%垃圾包括约30%纸、约40%硬纸板、约10%破布和约20%塑料,%重量)的型式认可试验,代表该焚烧炉可以按照要求重量百分比对一次性防护口罩和防护服等防疫废弃物进行焚烧。如果本船配备的焚烧炉不满足上述要求或未配备焚烧炉,建议船舶采取送岸处理方式处理防疫废弃物。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果船公司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相关限制要求致使船上不能执行上述防疫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方式,建议船公司考虑对它们做出临时变更并向船旗国主管当局提出申请,以最大程度保护船员健康。
  ▐ 作者简介
  胡雪松,船长,13年海上资历。曾任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体系与风险管理部监督检查员,中远海运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安监部石油公司检查室管理员,负责船舶公司检查及船舶石油公司检查等。现任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UNIPEC)vetter,负责船舶审核和船公司TMSA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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