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海事处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发现多起船舶未按照规定排放生活污水违法行为,生活污水该如何排放呢?下面先介绍两个违规排放案例:

 案例一

 连云海事处执法人员对码头停靠的“新恒XX”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疑似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物导致船舶附近海面浑浊变色。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轮生活污水进行检查,经核实,该轮生活污水排出舷外的阀松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船舶储存柜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船方立即对排出阀进行锁紧,并对生活污水的其他管路进行排查,排除所有问题后,该轮生活污水未再排放入海。针对该轮涉嫌不按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案例二

  连云海事处执法人员对码头停靠的“恒帆XX”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多次航行于渤海湾水域,船员在该水域多次将集污舱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共违法排放2.3m³的生活污水,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发生以上违法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船员对生活污水处理的法规知识不了解,相关设备管路阀门不熟悉导致的。对此小编总结了船舶日常对于生活污水的小知识:

 一、什么是船舶生活污水?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二、灰水是生活污水吗,与黑水有什么区别,应如何排放?

 黑水是生活污水的通俗说法,而灰水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版的规定:系指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但不包括本章第5.1.2.1(1)条定义的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灰水并不包含在生活污水之内,法规对灰水的排放没有要求,但前提是不与其他污染物混合。

 三、在我国管辖水域,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根据《标准》的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排放要求中的最近陆地是指什么?

 经常有船员对最近陆地的定义望文生义,实际上根据《标准》最近陆地是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

 五、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排放限值是什么?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六、生活污水混入了其他污染物应如何处理?

 检查中常发现船舶生活污水可能会与灰水、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污水、食品废弃物、压载水等混合,此时混合物处理要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还应满足其他成分的排放要求。

 七、船舶需要配备哪些生活污水系统设备?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船舶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在距最近陆地 3n mile 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装置出水口应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

 2、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 3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的装置;

 3、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 。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等;

 4、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八、如果船舶违规排放,会有什么后果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向海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的总称。地球表面被各大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海洋的中心部分称作洋,边缘部分称作海,彼此沟通组成统一的水体。放眼全球,海洋遭受的威胁不容忽视,保护海洋刻不容缓!船员应加强生活污水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防污染意识,自觉行动起来,增强全社会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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